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

訂定使用原料「苦橙(Citrus aurantium L.)」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【發布日期:2013-10-16】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
發文字號: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號
主旨:訂定使用原料「苦橙(Citrus aurantium L.)」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。
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 使用原料「苦橙(Citrus aurantium L.)」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:
    (一) 兒童、孕婦、哺餵母乳者、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。
    (二) 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。
    (三) 服用藥物者,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。
二、 添加苦橙之產品,苦橙所含成分「Synephine」濃度為6%以下,每日食用限量為20mg以下。
三、 實施日期: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(以製造日期為準)。

生產產品中有添加苦橙的朋友們,記得從明年的元月1日起,產品外要標示相關警語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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