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

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」,並自即日生效

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。
下載點: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0357&chk=c868234b-0fc7-4551-8138-ba18a34b4988&param=pn%3d1%26cid%3d3%26cchk%3d46552e96-810a-42c3-83e1-bd5e42344633
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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